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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副局长受贿392万获刑11年半

发布时间:2019-05-14

  安徽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副局长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道路客运班线招投标、班线审批、复核等业务中以及逢年过节期间,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392.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赵某不服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13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392万 为他人谋取利益

  今年66岁的赵某是安徽省寿县人。1997年7月至2008年12月,赵某担任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后更名为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2009年1月至2011年2月担任安徽省运管局总经济师;2011年4月担任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督导员(正处级);2013年3月退休。

  安徽纪检监察网2017年10月15日曾刊发《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编印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违纪违法案例警示教育身边人》的文章,文章称,为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利用身边事教育好身边人,驻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联合驻在单位党组编印了题为《前车之鉴 警钟长鸣》的安徽省交通运输系统警示教育读本。赵某的违法犯罪案件便收录其中。

  安徽凤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某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等职务之便,于1999年至2016年期间在办理道路客运班线招投标、班线审批、复核等业务中以及逢年过节期间,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392.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1起受贿事实 时间跨度达17年

  判决书显示,赵某的受贿事实共有11起,受贿的时间跨度长达17年。

  最早的一起受贿事实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持续到2007年。1999年至2007年间,赵某收受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共计34.5元。其中赵某在逢年过节期间收受王某4.5万元,在办理班线招投标、审批等业务中收受王某30万元。

  受贿事实中时间跨度最长的一起长达14年。2002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收受阜阳兴客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共计69万元。其中赵某在逢年过节期间收受唐某9万元,在办理班线招投标、审批等业务中收受唐某60万元。

  受贿事实中,数额最大的一起是,2003年至2014年期间,赵某收受原铜陵市南方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祁某(另案处理)共计86.2万元。其中赵某在逢年过节期间收受祁某6万元,在办理班线招投标、审批以及班线复核、运营等业务中收受祁某80.2万元。

  数额最小是的则是2005年至2008年期间,赵某收受安徽黄山长运有限公司董事长齐某共计12万元。其中赵某在逢年过节期间收受齐某2万元,在办理班线招投标、审批等业务中收受齐某10万元。

  犯受贿罪获刑11年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等职务之便,于1999年至2016年期间在办理道路客运班线招投标、班线审批、复核等业务中以及逢年过节期间,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39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以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赵某不服上诉。他认为,各行贿人的行贿款来源未予查明,多名行贿人称行贿款先由自己垫付,后用票据在公司财务报销冲账,但在案没有行贿款报销冲账的证据,行贿款来源不明就不能证实各行贿人向其行贿;班线的确定和取得均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企业无需通过行贿谋取其帮助等。 其辩护律师则认为,原判认定赵某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安徽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青Q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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