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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用0.2个比特币诈骗近50万,在赣州获刑!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09

最近几年,比特币非常的火热

价格也是大起大落

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

比特币到底是什么?

让小编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

比特币是什么?

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现实生活中的物品。它的特点是分散化、匿名、只能在数字世界适用,不属于任何国家和金融机构,并且不受地域的限制。

近期,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关于比特币的诈骗案件

一男子用0.2个比特币

骗得人民币50多万?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齐某得知自己在“新比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内有比特币等多种虚拟货币,价值约20个比特币)被冻结,无法转账。

同年3月份,为偿还自己在支付宝蚂蚁借呗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到期贷款,齐某于3月16日在“梧桐树协议”(群内均是进行比特币交易的人员)微信群发布以27000元/个出售比特币的信息,后分别与被害人郭某、赵某、付某、徐某达成交易。

四名被害人将钱款付至齐某建设银行账户,其中

郭某转账135150元(以27030元/个价格)购买5个比特币

赵某转账54000元购买2个比特币

付某转账135000元购买5个比特币

徐某转账216000元购买8个比特币

齐某收到转账后,给郭某、付某各发送0.05个比特币,给徐某发送0.08个比特币,给赵某发送0.02个比特币,并PS了系统发送足额比特币的假截图给四人。

各被害人发现自己未收到足额比特币后,多次催促齐利民发送比特币或者退款,齐某以自己系期货交易、后面会解决为由进行推脱,拒绝发送足额比特币或者退款。

齐某将骗取的钱款中101373.75元归还了支付宝蚂蚁借呗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将40万元转移至其上饶银行账户中。

齐某获知被害人赵某报警并且账户被冻结,遂于2019年3月18日退还53500元给赵某,已给付的0.02个比特币折抵了500元。

被告人齐某实际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481288.5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齐某明知其在“新比特”交易平台虚拟货币账户已经冻结无法确定解冻时间,且仅持有0.225个比特币可以交易的情况下,仍然以出售比特币为名收取各被害人共20个比特币的购买款,在各被害人催促发币时,又PS假的发币截图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实际仅以购买量1%的比例向各被害人发送比特币。

在被害人多次提出退款或足额发币的要求时,又以期货交易和后面会解决纠纷为借口进行推托,拒绝向各被害人发币和退款,直至各被害人报案。

所获钱款中的10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并将40万元从其建设银行帐户转至其上饶银行账户。

期间,齐某还修改其微信昵称,并拒绝接听被害人电话。宁都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退赃退赔情况

以犯诈骗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敲黑板:关于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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