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全国各地查处了多起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案件。
今年1月17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原南昌市环境保护局)的一则《通报》引发外界关注,南昌一检测机构被指“弄虚作假”,并被采取了严厉惩戒措施。
《通报》一经转发引发业内热议,并被当作反面教材广泛传播。尴尬的是,相关的惩戒措施最终却落空了,因为该检测机构一纸诉状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诉至法院,此后《通报》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一则《通报》指出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10月24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园五路82号二号楼,墙上原本的“洪泰检测”字样已不见。
一年前,上述地址还是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泰检测”)在使用,其实验室和办公室都在上述场所,如今这里已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场地。
在记者探访过程中,场地出租方江西宏安医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证实,早在今年2月,洪泰检测就已搬离了,此后就无法联系上洪泰检测方面的相关负责人。公开信息显示,洪泰检测的经营范围为食品、药品检测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公共安全检测;检测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该公司曾是一家通过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
然而,今年1月17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的一则《关于对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洪环监测〔2019〕2号将这家检测机构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通报》显示:“2019年1月9日,南昌市环保局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协助调查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部分问题线索的函》的要求,对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弄虚作假。”
随后,洪泰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部负责人、相关采样及分析审核人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其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还被上报给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禁止洪泰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禁止上述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检查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南昌市市场监管局。
检测机构两大问题涉假?
采访中,新法制报记者从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洪泰检测被指“弄虚作假”所涉的是其承接的万安县河西片区养殖场废水总排口的水质监测项目。
2018年5月2日起,洪泰公司现场采样及监测,万安县环境保护局分配其监测养殖场数量约200家。根据工作记录,至当月16日,洪泰公司共计走访186家养殖场,采集138家检测样品,其余养殖场因不配合、不外排、退养等原因未进行采样。
洪泰检测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在《通报》中指出的两大问题:“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通报》称,查阅洪泰检字(2018)第BP1804238号的原始记录发现,铜、锰的分析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在仪器的使用记录中登记的是2018年5月17日,而这两天的仪器软件中的检测包却没有该编号的样品。
对此,洪泰检测的工作人员解释称,上述分析时间是2018年5月16日,仪器的使用记录中登记的时间是当时记错了,仪器的软件中2018年5月16日检测包没有该编号的样品是因为分析样品时记错了编号并保存了,后期数据处理、打印图谱时发现编号错误进行了修正并打印,但是当时未保存正确的编号。
另外,洪泰检字(2018)第BP1804238号检测报告水质采样原始记录显示采样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21时20分,样品分析原始记录显示交样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项目地距洪泰公司所在地最快也要4个多小时的车程,5月14日21时20分采样之后立即送样到达洪泰公司时应是5月15日1时20分之后。
生态环境局成被告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各地都有查处多起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案件。
2017年,我省对新余市、吉安市雾炮车涉嫌干扰空气自动监测站事件,责成两市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辞退、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
2018年,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进行了处理,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公开通报并上传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禁止公司参与政府环境监测采购服务、禁止弄虚作假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
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仍有机构敢弄虚作假,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通报》后,于2019年1月21日将《通报》在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2019年1月3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以赣环测字(2019)9号转发了《通报》。
《通报》一经转发便引发行业内热议,并被当作反面教材广泛传播。但就在外界惊愕于此事时,洪泰检测一纸诉状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诉至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此举再次引发外界关注。
洪泰检测认为,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在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将《通报》在官网上挂网,不仅将“洪泰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部负责人、相关采样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且“禁止洪泰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禁止上述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使得其及相关人员丧失该行业从业资格,其法律后果相当于吊销营业执照,给其及相关人员造成巨大损失。
洪泰检测认为,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通报》在被告官网上挂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起诉,请求确认行政处罚违法,撤销《通报》并承担诉讼费。
《通报》因程序违法遭撤销
10月24日,新法制报记者几经辗转联系上了洪泰检测的负责人张洪涛。他表示,洪泰检测不但对《通报》中的一系列处罚的程序提出异议,对于《通报》所认定的事实也不认可。
张宏涛表示,纸质记录单和软件内编号不一致是工作人员的失误所致,而登记时间的差错也由工作人员不规范所致。样品原始记录单中分析日期及文件保存路径,均可反映监测结果与原始图谱完全一致,对该事实已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以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证明,并非主观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的《通报》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处罚。再次,从行政处理行为的内涵来看,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经过法定的程序处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通报》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管的行政处理行为。
法院还认为,尽管本案的《通报》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但作为行政处理行为,行政主体确保程序正当依然是其法律义务。对行政处理行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这是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本案中,因《通报》直接涉及原告的重大权益,被告作为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通报》前,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程序权利。但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迳行作出被诉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中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该行政处理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19)赣7101行初343号载明:“撤销原南昌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对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洪环监测(2019)2号]。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负担。”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事实没问题但程序上存瑕疵
事实上,上述《通报》对检测机构的处罚可谓严厉,但最终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
张洪涛受访时表示,虽然《通报》已被撤销,但已对其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多家原合作单位因看到《通报》后,要求解除《环境监测合同》或口头告知要求解除合作关系,并不支付剩余款项。目前,公司仍处于停业状态,暂时未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提起赔偿要求。
对此,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于10月 25日受访时回应称,《通报》认定的事实并没有问题,但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
该负责人坦言,《通报》是依据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作出,但上述文件没有严格的程序设定,因此导致作出《通报》时程序上存在瑕疵。其表示,法院判决后,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已经撤销了《通报》,同时撤回了上报给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通报》,撤销了行业禁入的惩戒措施。另外,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原计划重启对洪泰检测的调查程序,补充好相关证据并完善处罚程序;但鉴于洪泰检测已搬离开原办公场所并停业,因此才搁置了后续查处程序。
同时,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在今后的查处过程中将吸取此次的经验,严格完善各项程序,避免再次出现因程序瑕疵导致《通报》被撤销,相关处罚最终落空的尴尬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