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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罚款+吊销驾照!两“累犯”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25-10-13

近日,浮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城中队在常态化开展的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成功依法查处两起再次酒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孙某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均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此次执法行动不仅有力震慑了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驾驶员,更充分彰显了交管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的坚定决心与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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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上午10时40分,浮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城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驾驶员孙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接到举报后,中队值班民警迅速响应,立即驱车赶赴群众指认的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依法对孙某某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民警随即通过警务系统核查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及过往驾驶违法记录,结果发现孙某某曾于2023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孙某某此次酒后驾车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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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10月1日,民警在开展节日交通安保工作中,发现驾驶员何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状态存在异常,遂依法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民警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通过警务信息系统查询何某某的驾驶记录时发现,其同样是一名"有酒驾前科"的驾驶员,曾于2024年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管部门依法处理。面对民警出示的检测结果与违法记录等铁证,何某某、孙某某两人均对自己二次酒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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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结合何某某、孙某某两人的违法事实与情节,浮梁县公安交管大队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何某某、孙某某均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处罚,同时两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目前,何某某、孙某某已被依法送交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浮梁交管郑重向广大驾驶员发出提示:二次酒驾的违法后果远比初次酒驾更为严重,违法驾驶员面临的不仅是数额更高的罚款,更是将失去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同时还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续重新考取驾驶证也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条件,违法成本与代价惨重。希望广大驾驶员切勿将法律禁令视为儿戏,更不要抱有"节日期间执法宽松""少量饮酒不影响驾驶"等侥幸心理,一旦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下一步,浮梁县公安交管大队将继续聚焦酒驾、醉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通过常态化巡查、定点检查、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消除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在此,也呼吁广大驾驶员能够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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