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东西送赠品,这是很多商家都会使用的一种促销手段,也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模式。但是,你听过买东西送小轿车的吗?天下怎么会有这等“美事”?可偏偏在宜春就有这么一家公司,买东西就送小轿车:仅需购买1.8万元的产品,就赠送一辆价值十万元以内的小轿车,购买7.8万元产品奖励一辆价值50万元的小轿车。对于这样的骗局,还有人相信了。近期,这起荒唐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破获。
非法公司法人兰某被抓
非法集资宣传单
非法集资宣传单
“十出一彩”法引诱客户购买产品
据了解,近期袁州区警方破获的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是较为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它利用所谓的“购物奖车”为诱饵,“吸”走你口袋中的钱财,以达到融资的目的。
2018年8月,兰某等人注册成立了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兰某为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汽车租赁、销售、美容等。但是该公司却并没有正常地开门做生意,而是推出了一种非常规的经营模式——“购物奖车”。
何为“购物奖车”?从字面意思不难理解,就是买东西送汽车。买的东西分别为红酒、铁皮石斛、玉器等物品,顾客只需购买物品达一定的金额,同时签订一份《购物奖车居间服务合同》,那么该公司便赠送一辆不同价值的小轿车作为对客户的奖励。
该公司的“购物奖车”共分为四个档次的模式:购买1.8万元产品,奖励一辆价值10万元以内的小轿车;购买2.6万元产品,奖励一辆价值1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购买5.2万元产品,奖励一辆价值30万元的小轿车;购买7.8万元产品,奖励一辆价值50万元以内的小轿车。
但是,公司并不会在客户购买产品后立即奖励小轿车,而是需按客户交钱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当有10位客户购买了同一价值的产品后,则第一位交钱购买产品的客户获得小轿车奖励。该公司将这种规则称为“十出一彩”。
办案民警举例说:“如果第一个购买了1.8万元产品的客户为1号,之后通过公司发展、客户介绍等方式又有9个人购买了1.8万元产品,分别排序为2至10号,这个时候1号就会获得一辆价值10万元以内的小轿车奖励;当又有累计10个客户购买1.8万元的产品,也就是11号至20号,这个时候2号才能获得小轿车奖励,以此类推。”
并且该公司承诺,客户在180个有效工作日内可以排到奖励车辆,若在约定期限未兑现奖励车辆,那公司将退还客户购买产品50%至60%的本金,而且客户仍可以继续享受排队等车资格,直至获得小轿车奖励为止,再将退还的本金付给公司。
电商公司法人代表被刑拘
为了吸纳更多的人参与“购物奖车”,该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公司股东和员工以及客户相互介绍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宜春市民大肆宣扬,并称不论是公司员工还是客户,只要介绍一个客户购买产品,就会获得相应的现金奖励。
如此低投入、高收益并且看似毫无风险的投资模式让许多人觉得“一本万利”,大家被这看似稳赚不赔的“购物奖车”模式蒙蔽了双眼。接着,许多市民“蜂拥而至”,短短几个月内便有80余人相继交钱购买产品,总金额达480余万元。
今年3月,交钱购买产品的部分市民发现自己并没有拿到奖励的小轿车,也没有收到购买产品的退款,并发现该公司已经关门倒闭,便陆续到袁州区公安分局报案反映情况。
接到报案后,该分局经侦大队第一时间开展侦查。民警经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扬公司“经营模式”,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奖励车辆的方式给予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80余人吸收资金480余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审讯,该公司法人代表兰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11月4日被袁州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面对诱惑弃贪念谨防受骗
嫌疑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谁都知道,可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人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将自己的血汗钱义无反顾地扔进这并不高明的圈套中呢?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说到底还是一个人内心的“贪念”在作祟。其实,受骗人并非没有怀疑过,但“贪念”最终还是战胜了理智,于是便选择相信,感觉天上或许真的会掉“馅饼”。
“虽然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手段层出不穷,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大,但万变不离其宗。”办案民警意味深长地说,其实,只要我们冷静分析,控制内心的贪欲,不被所谓的“高额回报”蒙蔽双眼,就能发现这其中的漏洞所在,避免上当受骗,更不会成为不法分子待宰的“羔羊”。
那么,如何辨别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点特征。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